起訴書指出,被告楊姓業者在草屯鎮經營茶行,自2020年起,向專營境外茶之茶葉社以每台斤125從越南進口茶葉,再以標註「杉林溪台灣茶」、「鹿谷烏龍茶」、「產地:台灣」等字樣之外包裝,包裝該批越南茶葉,以每台斤700元至13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多名民眾。

另名被告林姓業者在仁愛鄉經營製茶廠,與不知情之鄭姓業者經營的公司合作,由林姓業者提供台灣茶葉,鄭姓業者公司負責行銷、販賣。因該公司有購買每台斤約1000元左右之台灣茶需求,林姓被告以每台斤480元之價格,向楊姓被告經營之茶行,購買90台斤混有越南茶之茶葉。

楊姓被告提供林姓被告茶葉包裝樣品,林姓被告選定印有「阿里山高山茶」、「產地:台灣」字樣之外包裝後,由林姓被告茶行員工代為包裝,再由林姓被告於2020年11月下旬起陸續以每台斤1050元之價格,販售計75台斤混充茶葉予鄭姓業者經營的公司,該公司支付7萬8750元。

專案小組至被告經營的茶行、製茶廠搜索。南投地檢署提供
專案小組至被告經營的茶行、製茶廠搜索。南投地檢署提供

偵辦該案的專案小組,持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2021年11月22日在林姓被告所經營之製茶廠、楊姓被告所經營之茶行等處執行搜索,計扣得混充茶葉116包(每包150公克)等物證

南投地檢署指出,本案係台北市衛生局於2021年9月17日至鄭姓業者經營的公司抽驗,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別為「含有境外茶」成分,乃透過台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台」函轉該署偵辦。

南投地檢署表示,該署對於以境外茶混充台茶案件之偵辦定從嚴訴追,絕不寬貸,以維護台灣茶農之心血結晶,避免經濟成果遭境外茶混充而損及台茶品質與商譽,兼及保護愛好台茶之廣大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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