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所有菸品和加熱菸不得以廣播、電視、網路、報紙、雜誌或看板等方式宣傳。若業者違法廣告或促銷,最高可被罰2500萬元;若是其他人幫忙宣傳,也可能被罰10萬到50萬元。衛福部強調,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尤其是青少年,受到菸品廣告影響。

國健署提醒,若有業者在核准日期前就偷賣加熱菸,或販售未經核准的品項,都是違法行為。依《菸害防制法》第26條,違規輸入或販售者最高可罰5000萬元;若是旅客違規攜帶入境,也可能被罰5萬至500萬元。

台北市衛生局也呼籲,各業者務必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或推銷菸品。民眾也別被「加熱不燃燒、比較無害」的說法誤導,因為加熱菸仍含尼古丁與多種有害物質,和傳統紙菸一樣具成癮性。衛生單位再次強調:「加熱菸不是健康產品,拒絕接觸、才是保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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