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誣告案緣於陳時奮於2021、2022年間質疑高虹安博士論文涉抄襲,並在臉書發文指出,「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等言論,憤而控告陳時奮加重誹謗,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後,向法院提自訴反控高虹安誣告。
北院認為,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襲期刊論文情事,陳時奮發文指控內容與事實並無相悖,仍對陳時奮提告,具誣告直接故意,因此依誣告罪判刑10月。高虹安上訴後,高院歷經經3次開庭,高虹安捨棄傳喚指導教授李傑作證,但提出「李傑的一封信」當新證據,並說明這封電子郵件足以證明,李傑曾允許她在博士論文中納入是第一作者的文章,認為是對該論文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的重要證據。
高虹安的律師也說,教授雖然忙碌,但非常願意就學術倫理部分加以重申「論文無任何不當情事」。
全案歷經三次開庭完成調查證據的審理程序後,今早開辯論庭,雙方闡述最後意見後,法官將諭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