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文山區3月6日才剛發生發生比特犬跳出車窗傷人案,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昨(17日)同犬隻於大安區再次發生跳窗咬人事件,動保處認為飼主已無法妥善管理犬隻,除分別裁處罰鍰5萬元及9萬元外,並沒入犬隻。

後續經產業局重新檢視動保處裁罰飼主結果後,除原定沒入犬隻外,也決議重新檢討裁處金額,並將依規定裁處第一次罰鍰5萬元以及第二次處以單次最高罰鍰15萬元。

動保處說明,3月6日比特犬跳窗傷人一案約談飼主說明,飼主稱犬隻因誤觸車窗按鍵,才釀成跳窗傷人情形,並承諾如攜犬隻於車上也會使用寵物口罩,並妥善管理犬隻,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未料昨(17日)再次發生比特犬跳窗並咬人事件,動保處再次約談飼主到案說明,飼主則稱自前案發生後已經有將犬隻綁在車上,因犬隻過於激動掙脫頸圈,才又造成跳窗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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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補充,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另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攻擊性寵物應依照農業部公告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以長度不超過1點5公尺之牽繩牽引並同時配戴寵物口罩,或是裝載於金屬製堅固箱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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