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3申訴人向司法機關針對性侵部分報案。
(二)3/25申訴人針對性騷擾部分向餐廳經理反映,餐廳經理立即回報人資部門,申訴人正式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
(三)3/26公司依3/8勞動部最新實施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聘請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家,與公司人資、法務人員組成調查小組。
(四)4/9進行調查訪談會議,分別訪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申訴人由父母及男友陪同參加調查會議。公司於訪談時,同時獲悉申訴人已於3/3向司法機關針對性侵報案。(補充說明:雇主僅能針對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如遇性侵情事將提供對應的協助與陪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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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5/1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並於5/6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做成性騷擾成立決定,認定情節重大,對被申訴人做出最嚴厲懲戒之解僱處分。並於5/7寄出申訴事件通知書給申訴人,告知調查結果。
(六)5/8公司通報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本案處理結果。
(七)8/7、9/10公司回覆士林地檢署提供性侵案相關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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