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保官今天指出,交通部為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的消費糾紛,109年6月1日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止業者使用的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便規定「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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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消保官與交通局詳閱3間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後,發現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代駕)約定消費者在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前取消契約時,仍須加收取消費用;並約定「乘客未核對代駕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車況等,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均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另外,大豐交通有限公司(55100大豐衛星車隊)則是未記載業者基本資料、代駕服務業者對於發生事故之後的賠償應負連帶責任且未揭露保險內容,更規定「消費者若未說明車輛狀況等問題,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消保官說,上述2公司免責條款似已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的規定而無效。
消保官提醒,若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主張應記載的事項構成契約的內容,或主張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對本次行政調查結果,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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