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30歲)去年11月19日清晨與友人到中壢一家KTV唱歌喝酒後,在KTV大門口誤認謝姓男子出言挑釁,雙方口角發生爭執,陳男先出手攻擊謝男的頭部,謝亦揮手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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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正在現場執行守望勤務的馮姓警員見狀,立即上前攔阻,但雙方還在氣頭上,相互拉扯到大馬路上,而陳男趁機取出身上的彈簧刀刺傷謝男頭部、背部;與謝男同行的余姓友人見狀,隨即上前阻止,並把陳男推倒在地。
然陳男起身後,竟持彈簧刀朝余男腹、胸等部分猛刺,造成余男當場因心臟左心室、心尖遭到刺穿,左側胸腔內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陳男逞凶後搭車逃離現場,並將凶器丟棄水溝。
案經警方調閱週遭監視器確認其身分後,陳男獲悉警方已啟動調查而向警方投案,並押解他在溝中起出作案凶器,由警方移送偵辦,並經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酌,陳男仍因前案販毒刑期假釋期間,僅因一句不確定的挑釁言語,恣意持刀傷害謝姓男子,更僅因謝的余姓友人護友心切,即予刺殺,完全視他人生命為無物,天理難容。並考量犯後否認殺人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表示無法原諒等情,今天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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