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像大姑、小姑所說的,這位太太有『義務』扶養婆婆嗎?」蘇家宏律師在粉專表示,法律上有4點考量:

1. 和公婆(岳父母)是否同居?
有同居才會去確認是否有扶養的義務,現在許多夫妻結婚後都自己搬出來住,越來越少會與公婆(岳父母)同居了,就沒有這個問題。但這個故事中的太太日夜不休照顧,代表是和婆婆同居在一起,所以就要來確認接下來的情形。

2. 公婆(岳父母)是否有被扶養的必要?
如果確實有同居,那就會看公婆(岳父母)的財產是否能夠維持生活?有無謀生能力?如果有謀生能力,或名下財產可以維持生活,那就不需要扶養,反之則需要扶養。

3. 自己(媳婦)有無扶養能力?
若自己都快養不活自己了,那就更不用說再多養一個人。如果因為扶養公婆(岳父母)導致生活艱難,那法律就會考量不讓你扶養,交由其他義務人。

4. 即使媳婦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順位輪得到媳婦嗎?
在民法的第1115條有列出扶養義務順序,其中首要的扶養義務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而媳婦的扶養義務順序是第6順位,所以故事中的大小姑們比太太更有義務要扶養她們的媽媽,除非她們都沒有扶養的能力才會跳過她們輪到下一個義務人。

法律上,扶養義務是沒有「繼承的」,所以媳婦除非符合法律要件,否則無須扶養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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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宏說明,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互相的」,小時候被父母照顧,長大後也應該照顧父母!就算父母沒有任何財產可以繼承,「如果父母曾經辛苦的扶養我們長大,父母老後需要扶養時,法律上也不會因此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蘇家宏指出,「大姑小姑不能只要求別人,而忘了這位婆婆是自己的媽媽,子女才應該扶養父母,不是嗎?」而這位太太如果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扶養婆婆,沒有選擇離開,卻又24小時照顧婆婆,媳婦做超過她應該要負的法律責任,已經是高道德標準的表現,這就是最溫暖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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