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已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車速不能超過20公里,交通部也配合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在行人優先區應遵守的規定,明定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設置專用標誌及車輛降速設施路段等。
同時,修法也增訂行人在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目前現行規定中,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修法則增訂行人行走在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交通部表示,一般行人行走道路時須靠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法增訂在劃設的「行人優先區」內行人擁有最優先路權,因此不會要求行人靠邊行走,道路可全寬通行,即使有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仍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且汽機車行駛不但要對行人停讓,更不可按喇叭驅趕行人,否則將可罰300至600元。目前預計配合內政部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實施日期,將一併於10月1日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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