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交通部表示,「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的短期債務及適足資產,透過資產的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收入。
另考量該基金經管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等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這次「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土地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交通部強調,「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所承接短期債務,仍須負擔衍生利息,須透過基金資產開發等方式,來加速償還債務以降低負擔總費用,將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來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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