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4大重點:

1.新增延長保存期限鮮乳品名標示:鮮乳產品如以適當溫度及時間組合進行熱殺菌處理後,於高潔淨度環境下近似無菌充填,保存期限30天以上者,品名應標示為「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ESL鮮乳」。

2.增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

3.清楚標示,透明消費資訊:針對鮮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

4.大規範對象,妥適管理品名標示: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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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表示,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本規定除延長保存期限鮮乳標示乙項預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1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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