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在網路論壇Dcard抱怨,30歲的她在公司待了6年多,原部門做到很乏味,而且越來越多不合理的事,所以想轉部門學別的東西,也跟另一個部門主管確認,目前有在找人。

之後找原部門提議要轉單位,給他兩個多月找人跟交接,「結果主管死都不簽轉內轉單,原因就是現在很缺人?」她心想,「關我屁事,這裡每個人一堆鳥事做不完,還要被一堆神經病打壓,誰待得下去?」

最終她只有選擇離職再入職的方式,也問過人資,確認半年內回來,年資跟工號可延用,而依照她6年年資,離職要提早一個月告知,遇事就照實告訴主管,當然他知道目的,但還是勸OL不要用這方式,但OL冷冷地說,「這裡的不合理您也知道,我們也跟您反應多次但也看不到任何改善,每天被打壓真的太累了,您不同意我內轉,那我只好離職再入職。」

104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鍾文雄指出,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時間提出離職,以口頭、郵件、信函、Line、離職申請單,甚至簡訊方式提出都可以,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即可。

鍾文雄說,法院與勞動部都認為離職是以員工的自主意願為主,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才有效力。只是在商業禮儀上,仍應該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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