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本專案共計查核36件產品,稽查項目包括查核金屬合金類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產品標示,並抽樣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至113年5月3日止,共2件產品之標示不符食安法規定,不合格原因分別為未標示塗層材質名稱,及產品標示之字體小於2毫米,均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產品如未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資訊,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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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食藥署表示,如不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相關規範,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公布不合格「金屬合金類之食品容器具稽查專案」的小魚烤盤。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不合格「金屬合金類之食品容器具稽查專案」的小魚烤盤。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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