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為了保障民眾享用美食的衛生安全,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查核213家業者,其中44家食品業者登錄以及114家GHP等缺失事項,經由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並有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2家技術士持證比不符規定、2家超過有效日期食品原料,總計裁罰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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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有1家業者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缺失,以及6件食品用洗潔精標示不符規定,總計裁罰19萬元,還有2家小吃店菜單的鱈魚料理品名,卻是使用大比目魚當作原料,也被裁罰8萬元。
食藥署指出,此次抽驗食材或成品共計327件,整體抽驗合格率96.9%,其中1件雞蛋檢出乃卡巴精(nicarbazin)不符規定,以及4家大埔鐵板燒加盟店、1家鐵板燒業者、4家排餐料理店內飲料腸桿菌科超標,總計裁罰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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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該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製備飲品的用水也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同時注意製備場所環境衛生,而且盛裝容器務必澈底清洗消毒、隨時維持飲品衛生安全的保存狀態,一旦供應飲品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未果,將依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同法第47條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而若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的餐飲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或是逾期卻未續保,也將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7條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鱈魚」,倘若使用「圓鱈(鱸形目,俗稱智利海鱸)」、「扁鱈(鰈形目,俗稱大比目魚)」,而且未依規定標示清楚,導致消費者誤認「鱈魚」,則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