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Dcard發文抱怨,從公司行政人員拿到的離職申請書上寫有條件,上司要她同意,離職後不得在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蘆洲區、林口區、樹林區、桃園等區,從事和公司業務相關的職業,以維護公司的利益。讓她直呼,「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

社會前輩們卻質疑,如果是競業條款,應該是入職時簽約就要明定,離職才簽太奇怪,且公司要給予相對應的補償金額,建議原Po稍安勿躁,先詢問第三方或勞工局的意見。此外,也建議上勞動部網站查詢相關法條,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認為條件太奇怪可以拒簽,詢問過勞工局後,轉交給公司人資進行調整。

更有網友直說「離職還要給聯絡資料,太好笑了吧!是跟渣男一樣藕斷絲連嗎?」、「絕對不要簽!拍下來傳給勞工局申訴!」、「即使有違反法規的嫌疑,但只要簽下去就表示你同意了。」

但貼文一出也釣出不少苦主,有網友說,遇到前公司說方圓10公里內不行,甚至有人收到前東家的存證信函,要求面談處理後續,選擇回原公司就職,否則就得賠錢。有網友提醒原Po,沒有規定離職一定要簽這種條款,直接走人就好,資方若以此為藉口苛扣薪資,就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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