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指出,現代人人手一機,網紅的影響力不容忽視,業者也看準這個趨勢,包括最近超夯的ETF,還有越來越多商品或服務找上網紅代言,但是消費者需要冷靜思考,網紅的流量能不能代表公信力?
公平會為防範網紅代言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已經在112年2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明確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紅經常透過IG 、臉書及YouTube等媒體平台以直播、長篇圖文、短影音(Reels、Shorts、TikTok)、IG 限動精選、長影片等方式行銷產品,不論是賣自己的產品或是由廠商提供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如果廣告內容不實,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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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說,即使網紅不具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僅描述某產品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或進行誇大不實的宣稱,此時網紅仍是公平交易法上所稱的「廣告薦證者」,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除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外,如經公平會查知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會同時再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為避免網紅為了拚業績過度吹捧產品,公平會特別呼籲網紅,應注意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勿踩廣告不實的紅線。
公平會也提醒消費者,不要片面聽信特定廣告,以免做出不當交易決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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