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是養殖畜禽飼料最主要的原料,我國幾乎全仰賴進口,業者為降低玉米進口成本,採行合船進口模式已行之有年。公平會於109年5月21日以公聯字第109002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該許可期限將屆,因此大成長城公司等6家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認為,我國業者合船進口玉米,可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節省採購成本,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與國際穀物供貨商洽談具利基的供應量能,取得較有利的進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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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平會表示玉米為自由進口商品,事業可自由選擇參與合船進口、自行貨櫃進口或直接由穀物供貨商以專船銷售,進口管道相當多元,市場上也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該件合船組業者有誘因將節省的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
公平會指出,實施合船進口玉米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因此核准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5年,其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的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的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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