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召開第1744次委員會議決議,決議桃園市草花協會透過會員大會調漲四季草花銷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園市草花協會分別在110年及112年,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漲四季草花價格,再以該協會名義製作漲價通知函,將通知函傳送LINE群組周知所屬會員。桃園市草花協會110年決議自111年起四季草花價格調整為8元以上;112年則決議113年起調整為9元以上,但該112年的漲價決議因公平會及時調查及介入,而在實施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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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調查期間,雖然桃園市草花協會表示漲價決議不具拘束力,也無任何罰則,但公平會調查發現,該等價格於市場上已形成價格決策的「基準點」,足以影響個別會員的訂價自由,且有悖市場競爭機制,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為聯合行為的規定,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同業公會、協會等事業團體,不應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或其他方式,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無論該合意有無強制性或拘束力,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限制業者本可基於各項成本因素等訂價的自由,而構成違法聯合行為。
公平會再度呼籲,各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不要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交易對象等,相互約束事業經營活動的行為,而應由會員本於自身營運情狀,自行決定價格,避免觸法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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