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法》規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釀死傷為何不開罰最高15萬元,彭煥儒說明,有兩次以上才會罰到15萬元,這是首次,而公路法中規定,在高速公路領空部分,因電線掉下來,實際上就已經毀壞公路設置,也造成公安事件,就依據事實去開罰。
彭煥儒說,台電進行第8、9、10號電塔施工,跨越高速公路為9至10號間的電纜,但在8號施工時電纜線就鬆脫了,但不知為何9至10號間的電纜線也掉下來,詳細原因要看台電調查。
彭煥儒表示,雖然施工地點不在高公局路權範圍,但掉落處在,只要施工的設施會跨越國道,就必須告知高公局,包含交違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等,而台電都沒有正式送件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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