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另外,於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該會將請業者說明完整之處理機制及作法,並於後續監理業務中,確保業者確實執行。

NCC呼籲,如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長、董事等經營階層擔任參加競選,該事業於節目製播涉及選舉議題時,應注意維持客觀、公正、確實,特別在於競選期間應注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廣電三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媒體獨立及專業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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