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一般平面停車位寬2.5公尺、長5.5公尺,少部分車位寬度得減為2.3公尺;至於無障礙停車位的法定規格,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長度不得小於6公尺,寬度不得小於3.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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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善植說,無障礙停車位規定的最小寬度,包括寬1.5公尺的無障礙「下車區」,下車區雖然也屬於無障礙停車位的一部分,卻僅能供乘客上下車使用而不得停放車輛;因此,建商若依法定最低標準設計停車場格位,其「無障礙停車位」的長度6公尺雖較一般平面停車位5.5公尺長,但是寬度扣除下車區的1.5公尺後,可能僅剩下2公尺寬可供停車使用。

一般及無障礙停車位法定尺寸對照圖。市府提供
一般及無障礙停車位法定尺寸對照圖。市府提供

若單單只比較停車格位寬度,無障礙停車位的法定最小寬度2公尺確實「小於」一般平面停車位寬度(2.5公尺或2.3公尺);再加上民眾通常會購置車型較大的休旅車或廂型車接送行動不便的家人,就有可能發生停車不便利的情形;此外,若停車位又緊鄰牆壁或消防管線等固定設備,更會衍生駕駛及部分乘客難以上下車的問題。

台中市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屋時除須留意契約書約定的停車位長、寬、高尺寸,如為購買成屋或中古屋,應直接至所屬停車場確認車位空間現況;若是購買預售屋,應檢視停車空間平面圖,注意停車位周遭有無樑柱、牆壁、進出風口或消防管線等可能影響上下車的配置。

驗收交屋時,如發現停車位實際狀況與契約約定不符,消費者與建商協調卻無法達成共識時,消費者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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