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來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在同一企業工作滿一定期間,就可獲得特休假。勞動部彙整10項常見的特休假相關違法樣態如下:
一、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7日:
勞動部說明,依法勞工工作滿半年可獲3天特休假,工作滿1年可獲7天特休假,兩者要分別給予,因此勞工工作滿1年,應可拿到3+7共10天特休假。
二、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假日期:
勞動部強調,勞工使用特休假應按勞工意願排定,雇主不可於補班日要求勞工使用特休假,企業放無薪假期間,也不可以把勞工的特休假納入排休。
三、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勞動部表示,不論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都應獲得特休假。
四、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於符合特休假條件的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的特休假日數。
五、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假日數:
勞動部指出,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假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紙本或電子方式通知勞工。
六、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部說明,依法當勞動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假日數,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也要把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結算成工資給勞工。
七、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特休假未休日數應於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天內,結清為工資發給給勞工。
八、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不可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
九、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十、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勞動部指出,特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完的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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