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自2015年某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長因子來啟動毛囊細胞」、「連續三個月的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等內容,台北市衛生局認定屬於「醫療廣告」,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裁罰5萬元。
黃醫師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限制只有醫療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禁止醫師或其他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所受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也限制醫師的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日宣布判決結果,認為《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換言之,醫師不再被禁止刊登醫療廣告,但非醫療機構、非醫事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現行《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憲法法庭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就是要遵循,所以會在一個月內找各縣市衛生局來開會討論,第一,先掌握各縣市執法情形,第二,已經做成處分書但尚未執行的案件,以及內部行政作業中的案件,該如何處理,這比較急迫需要先處理。但過去已經完成裁罰的案件,不溯及既往。
第三個要討論的則是針對未來醫事人員刊登廣告,大家討論一個建議的管理原則。劉玉菁說,雖然憲法法庭判決醫師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仍需依規定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非醫療機構、非醫事人員一樣不得刊登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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