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強調,廣告總時間不變,無線台部分,播送廣告不得超過總時間15%(9分鐘),有線台不得超過每一節目總時間6分之1(10分鐘),另外,有徵詢消基會意見,對方認為電視面臨變革,總量管制就可以。
現行條文中,電視台節目播送時間達3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2次,達45分鐘可插播3次,60分鐘可插4次;鬆綁後,不論有線無線30分鐘都可以插播廣告3次,逾30分鐘達60分鐘者,可播送6次廣告。
而放寬廣告插播次數,主要是因每次破口的第一則廣告效益較高,相對費用也較高,換言之,假設每個破口第一則廣告費用100元,以一個小時計算,過去只能收400元,鬆綁後可收到600元,比原本多上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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