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承諾,2018年2/1起至2023年12/31間,增加投入9億元用於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兒少及國際新聞的製播,等於每年約增1.5億元,且在每一年度會計終了後,隔年3/31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東森今年度(2023年3月)已經提報了去年執行情形,2022年花費1.4億元。

但2018年至2022年底間,東森僅投入2.59億元,不足6.41億元,執行率不到3成,NCC今天決議,行政指導發函請東森確實履行當時2018年股權轉讓承諾。

東森曾提出,因防疫期間無法製播的理由,依照《行政程序法》128條向本會申請原處分的負擔履行期限從2023年延長至2025年,但本會認為不符程序,理由不充分,給予駁回,現在在行政訴訟當中,翁柏宗強調,不是不能延長,但可依「營運計畫變更」等理由,讓委員會來討論是否延長,強調業者要主動提出,NCC不會主動。

若未達成承諾,翁柏宗表示,負擔未履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罰錢制裁)或廢止原處分,不論用哪一條,今天內容處有分析,要注意到法律安定性跟務實可行。

由於執行率不足,並非NCC首次對東森發函,遭疑指導內容是否都是複製貼上,翁柏宗強調,沒有「每年金額都不一樣」,那是否行政指導失靈?翁柏宗強調,委員會有討論到,內容處發出行政指導也要透過委員會議、記者會上記者也問的很詳細,東森自己也知道自己的執行情形,東森是大公司應該要履行承諾。

NCC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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