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8名股東,包含《鏡周刊》社長裴偉2.5億元、占12.5%,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2億元、占10%,穩懋董事長陳進財2億元、占10%,翰林育成3億元、占15%,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1.5億元、占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3億元、占15%,麗綺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劭華3億元、占15%,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3億元、15%。
NCC於6/28針對鏡電視董監事變更,附停止條件許可,要求該公司全體股東要切結以下內容,股東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並無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他人情形。NCC日前表示,處分書於7/20發文,期限約8月底。
陳椒華今召開「NCC瀆職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大股東也要非法切結扛刑責嗎?」除了要譴責NCC於6/28行政處分就是要將責任移轉到股東,直言「陳耀祥應該下台」,另外,只要鏡電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膽敢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一定會親赴北檢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並提交目前所蒐集取得包括錄音檔在內等諸多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到底。
NCC專門委員陳金霜今表示,8位股東已經依照NCC要求附款,簽署116年6/30前「股東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並無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情形」的切結書。
陳金霜強調,不會公布切結書,因為股東回簽的內容就是申設附款的文字,就是每一位股東自己寫一張切結書文字,包含不可以轉讓等,股東也不是一個一個給NCC,因NCC處分對象是「鏡電視」,是由鏡電視收完股東切結書一起寄給NCC,NCC於7/26收取。至於針對立委告發股東回簽,陳金霜表示,尊重立委職權。
NCC發出新聞稿表示,有關外界質疑所設停止條件為NCC轉移調查責任,涉嫌放水,NCC澄清,絕無此事,該會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不會對任何申請案有放水、卸責之情事。
NCC說明,鏡電視公司最初於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NCC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強調,就外界關切及該公司內部檢舉事項,該會皆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且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
NCC補充,因「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為該會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之重要條件,該會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此舉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之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之可能。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該公司,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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