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今遭指控涉及性騷擾,受害人指稱,17歲時經朋友介紹、認識黃子佼,黃曾在晚上跑到宿舍樓下,讓她上車並湊過來親吻被害人,嚇得被害人當時說不出話、也不知如何反應,但當時黃有道歉,而被害人也接受,後來黃子佼到台中在老虎城前主持一個活動時,以要辦藝術展為名、讓被害人脫掉上衣讓他拍照,被害人嚇哭後還說「妳流淚的時候也很美」。
對此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表示,據目前資訊推測,事件發生時間可能落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正為現今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而法律效益不溯及既往,因此針對「誘拍兒少裸照」一事,當時還沒有規定,因此沒有相關罰則,但若黃有散佈相關照片的行為,則適用散佈行為發生當下的法律規範。
張秀鴛說明,若以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強迫或半強迫未成年人拍攝裸照,均屬於兒少性剝削的犯罪行為,依據其犯罪行為、手段、情狀等,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修法後,性剝削案件比例最多的是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87%屬此類案件。
此外,張秀鴛表示,「強制在密閉空間強吻」一事,則有部分構成強制猥褻,涉及刑法的刑責,屬於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機關知悉後,照理要立案調查、執行相關後續蒐證,並請當事人了解情況,依據《刑法》第224條,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刑法》規範,強制猥褻追訴期可達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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