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魔獸」霍華德原訂打「3連戰」,但最後1場面對上屆總冠軍高雄全家海神,因傷未上場,讓買票進場的1.8萬名球迷相當不滿。

行政院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說,本案除明定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另訂有「明定適用範圍」、「賽前資訊公告」、「明定退票機制」、「強化安全責任」等準則。

若球員名單有變動,須在官網公告。資料照,彭欣偉攝
若球員名單有變動,須在官網公告。資料照,彭欣偉攝

針對明定適用範圍,陳世元指出,適用範圍為國內舉辦、公開銷售的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則不適合,因為前者販售的是入場資格,後者賣的則是會員資格,審閱期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天,現場購票則屬於例外,業者應於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契約內容。

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副組長戴琬琳補充,契約主要是要求職業聯盟球團,在賽前資訊揭露及廣告真實性,而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的球員不代表一定會上場,所以如原本就有在登錄名單的話,就符合賽前資訊揭露,並不會有退票問題。

戴琬琳進一步指出,中華職棒每次可登錄27人,球團需於晚間5時30分前提出名單、聯盟於賽前1小時公告;職籃部分,PLG每次可登錄8至13人、T1每次12至13人,球團均需在比賽日上午10時前提出名單、聯盟於中午12時前公布。

陳世元接著指出,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明定退票機制,退票時限方面,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的最後期限,應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以今天開打的賽事為例,就是從昨(6/15)起往前推7天至6/9可退。

不過如為下雨等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導致比賽延期者,陳世元說,至延期後的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同樣以今天為例,代表到7/16前都可以退票。

手續費方面,陳世元表示,如因民眾個人原因等可歸責於消費者原因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如不可歸責消費者,則不得收取手續費。

退票的最後期限,應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資料照,林林攝
退票的最後期限,應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資料照,林林攝

至於1年下來有多少場次的體育賽事適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科長周德倫說,中華職棒1年有近300場;職籃2聯盟加起來也大概300場;企業排球聯賽則有60至80場,其餘如羽球公開賽、世界棒球經典賽等也都適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則呼籲業者,避免使用具爭議的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的法律界線,售票資訊則應符合定型化契約內容,首次違規者將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連續處新台幣3萬至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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