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根據修正草案,增訂《醫療法》第105條之一、第105條之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之一、第80條之二、《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一、第61條之二。
衛福部醫事司表示,本次對國家關鍵基礎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修法,第一部分針對實體設施,包括捐血中心和急救責任醫院之供水、電力、醫用氣體,若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部分針對核心資通系統,包括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健保系統、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若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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