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的「投信投顧法」修正案,增訂非屬投信投顧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且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即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投信投顧法」修正案並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在刊播後始知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若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在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者,將由通知廣告下架的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投信投顧法並明定,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先前考量,金管會非網路平台業者主管機關,主張增訂罰則有逾越行政主體的管轄權及投信投顧法規範範圍疑慮,最後三讀通過的版本,仍有針對違規網路平台業者增訂行政罰,不過改由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可限期改善,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司法警察機關可按次連續處2至5倍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目前金管會與網路平台業者達成「政府通報、快速下架」共識,並由證券周邊單位協力蒐報違反投信投顧法或偽冒名人的投資詐騙廣告,目前此機制仍在運作中,待「投信投顧法」修正案上路,將再檢視通報機制是否有檢討必要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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