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5月24日公告並即日生效。健保署企劃組參議董玉芸說明,修改重點之一是針對醫療院所虛報健保點數,不再一律函送檢調偵辦,更方便馬上祭出行政罰鍰,達到遏止效果,免等司法機關幾年後有結果才能罰鍰。
董玉芸指出,以往健保署發現醫療院所虛報健保點數,無論多寡一律移送移送地檢署,根據健保署統計,2010至2020年每年平均函送95件,但觀察長期偵辦結果,發現僅27%提起公訴,真正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其餘案件62%緩起訴、11%不起訴。
董玉芸表示,考量第一,虛報健保點數不多,司法機關最後未必起訴,第二,如果送到地檢署追究刑責,基於刑事優先原則,健保署得等司法機關幾年後審理定讞才能開立行政罰鍰,但我們覺得對犯錯的人,愈快祭出罰鍰,遏止效果較強,如果拖了幾年才罰鍰,對當事人沒感覺。
考量上述兩點,健保署覺得不需要全部移送地檢署,因此決定修正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如果醫療院所虛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健保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才會移送檢調。
至於行政罰有兩種,董玉芸說明,第一種是按照虛報金額多寡,暫停健保特約1到3個月,更嚴重者則終止健保特約。第二種是根據虛報金額多寡,處行政罰鍰2~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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