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2019年5/24開放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並於今年1月全面開放跨國同婚,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第20條明訂,僅開放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不准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之養子女或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今立法院正式通過修正案,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往後同性伴侶婚後也能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

兒福聯盟社工處主任李芳玲表示,兒福聯盟非常樂觀其成,也相信未來推動上不會遇到什麼太大的問題,可以順利實行,以往向同志族群說明收養規範時,其實常常遇到很尷尬的情況,因為同志收養人有伴侶的情況下,結婚了就不能收養孩子,想收養孩子反而不能結婚,但對異性戀夫妻來說,只有結婚才能共同收養。

此外,李芳玲說,如果同志伴侶已經結婚、又非常想收養孩子,這時候就必須面臨類似在伴侶與孩子間二選一的窘境,因為維持婚姻關係就無法收養,想收養孩子就只能辦離婚,用單身收養人的規則。

李芳玲指出,本次通過修正案後,讓前述2大窘境迎刃而解,已經結婚的同志伴侶可以順利收養孩子,單身收養人即使後來跟同性伴侶建立婚應關係,對方也可以用收養他方子女的方式,建立法律上的聯繫,過去兒福聯盟一年接洽不到10對有意收養孩子的同志伴侶,雖不確定法案通過後會不會增加,但相信以後應該會有更多家庭樂意收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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