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簡至潔說明,2019年5月24日台灣開放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然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同婚專法)第20條卻限制同志家庭的收養資格,僅開放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不准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的養子女或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造成法律上單親,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且將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差別待遇,也不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的性傾向平等原則。
簡至潔並說,之後希望推進台陸同婚合法登記、人工生殖,更遠一點,同婚專法終究還是專法,姻親、離婚與異性戀有差異,希望家庭權的法規上完全平等,回歸民法就好。
勵馨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主任陳玉楨說,三讀通過以前,實務上已婚的同志伴侶無法申請收養,社工也不會建議離婚,目前實務上是還沒登記的同志伴侶以單身的身分收養,但是只有一方有親權,若此人發生意外,另一方沒辦法為孩子在醫療、安置上立基於親權做什麼,如果這一方又發生狀況,孩子也無繼承權。
陳玉楨並說,其實以單身身分收養孩子,對於出養方來說,有些原生家庭會因為收養方的單身身分,無法保障孩子權益,而影響出養意願;勵馨基金會站在孩子的立場,過去一直與相關機構努力,如今已婚同志即將可以收養孩子,當準備好的收養家庭越來越多,也會增加孩子被收養的機會,縮短出養的等待期。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簡慧娟表示,同婚團體倡議很久,這個議題已討論多時,「我們沒有不認同,我們是認同的」,樂見其成,未來比照現行一般民眾收養流程,評估標準等回歸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簡慧娟提到,以兒權法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訪視調查,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的民眾,應即進行收養人評估,並提供適當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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