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實施,目前該署刻正就碳費徵收費率及對象進行研議中,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之電力業與製造業,且被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
目前該署規劃以分階段、先大後小之方式逐步推動實施。建築業並非初期碳費徵收對象,而排放量大的製造業,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規定,對於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以提供誘因鼓勵徵收對象積極減量。
預定在下半年端出腹案與各界討論,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明年上半年討論後決定;環保署強調,碳費是經濟手段而非財政工具,其目的是為促進實質減量,而非關注徵收金額甚至造成成本轉嫁,至於各界所關切之相關衝擊將會整體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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