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及華視新聞資訊台分別於110年12月26日、111年2月4日、27日、28日播出「踏出地平線」第1、2集節目,並於片尾標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廣告」,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31條廣告播送時間規定之虞,案經提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並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預算法與廣電法規適用疑慮予以釐清。
NCC電台處專委陳金霜說明,預算法的執行原則上,不見的要標「廣告」但要接露辦法單位的名稱,就是要寫上僑委會,但要寫廣告還是其他狀況是一個案狀況簽給機關收章決定。
由於華視標上「廣告」,而廣電法有廣告超秒規定,不能超過總播送時間15%,等於1小時不能超過9分鐘,經認定華視該案沒有構成超秒規定。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決議函請業者就以下事項予以改進:一、接政府標案應依廣播電視法及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宜針對員工加強相關法規教育訓練,落實法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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