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地方政府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判定哪些案件涉及廣告,衛福部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昨日(2/14)公告自即日生效。網購通路提供的資訊只要符合以下四款情形,就不會被判定是廣告:

(一)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二)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三)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四)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說明,食藥署2014年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限制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與促銷,但沒有禁止廠商於網路銷售,只是把產品放上網路銷售和廣告有時難以釐清,業者遂採取保守作法,乾脆不在網路銷售。

許朝凱進一步解釋,這次藉由訂定廣告處理原則,只要產品資訊合乎範圍內,例如獨立網站、獨立網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而且沒有廣告引誘促成,就不會被認定為廣告,也就不會觸犯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許朝凱指出,「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主要是讓地方政府判定是否為廣告時有所依循,廠商也能有所依循順利從事網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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