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議第5、6、7、8、9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案件,計有11件予以核處,分別為節目與廣告未區隔1件、妨害公序良俗4件、未落實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4件、妨害兒少身心健康2件。
在節目廣告化部分,非凡新聞台111年2月20日「新聞 Talk show」節目,來賓於節目中之言論呈現特定公司商業訊息,已達促銷宣傳程度,致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廣告未區隔,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有關妨害公序良俗部分,寶島新聲廣播電台110年6月29日「新聞放鞭炮」節目,主持人周玉蔻於節目中使用殺、炸等威脅用語,除可能引發閱聽人恐懼,亦恐造成模仿效應致妨害公共秩序,處罰鍰新臺幣9千元。
民視新聞台與民視台灣台111年9月20日至23日播出「辣新聞152」節目等7案,討論「晶華緋聞案」與「蔣孝嚴家族爭議」議題,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序良俗,並於節目中公開特定人之個人資料,總計7案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另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未善盡監督之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此外,在妨害兒少身心健康部分,三立台灣台及三立戲劇台111年3月28日播出「一家團圓」節目案,節目雖標示「普遍級」,但內容反覆出現言語、肢體暴力、性侵未遂、羞辱凌虐及妨礙行動自由情節,且具體描述施虐手法,易造成兒少模仿或型塑兒少錯誤之價值觀,錯認可用暴力處理紛爭,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及違反節目分級,兩頻道各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NCC呼籲,該會對於電視節目內容取材及編排均予以尊重,惟業者仍應以閱聽眾收視權益為依歸,節目內容與廣告應明顯區隔,並維護兒少身心健康;另製播新聞談話性節目也應落實事實查證及編審標準作業流程,並促進公共議題理性討論,共同建立優良的媒體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