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18)發布新聞稿指,輸入進口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不過,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可不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資料照,賴昀岫攝
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資料照,賴昀岫攝

衛福部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說明,這是指錠狀、膠囊狀食品,因為有些保健食品是用膠囊狀在販售,但有些民眾不知情攜入,或是把吃不完的食品拿去賣,經檢舉後調查屬實,會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鄭維智補充,目前被裁罰的最高紀錄為新台幣18萬元。

食藥署呼籲,民眾在國外購買食品前,可先查詢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國外消費紅綠燈,得知國際間對於食品發布之警訊,避免購買到問題產品;購買時,則可把握「看」、「查」、「慎」、「取」四原則,選購安心產品,開心過好年。

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國外消費紅綠燈。翻攝食藥署網站
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國外消費紅綠燈。翻攝食藥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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