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在新聞稿內提到,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1/7休息日與1/20工作日對調,2/4休息日再與1/27工作日對調。至於1/21除夕與1/22大年初一,由於碰到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25及1/26。
勞動部並舉例,勞工若同意在春節連假加班,以月薪36000元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1/20、1/21、1/27及1/28)
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加班費,為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也就是除了月薪外,這天出勤可多領1900元。
二、國定假日(1/23至1/26)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為150元×8小時=1200元。也就是除了原本月薪外,這天出勤雇主應額外再加給1200元。
要注意的是,這天只要勞工有出勤,就算只有出勤1小時,雇主還是要發給1天的工資;出勤超過8小時,除了原本加倍的工資之外,仍要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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