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兒童醫院女護理長證稱,李女當時自稱畢業於日本帝京大學,並在日本東京大學當住院醫生,後來回台當交換醫師學習。幾天後,李女不僅詢問值班醫師要求抽血,更穿著醫師袍使用護理站的電腦查閱病患名單,直到有病患家屬指稱「有一個人拿著病患的資料去問診及關心病人」,她驚覺有異,才發現李女竟是冒牌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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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院內女學習醫學生也表示,李女曾誆稱「自己的病人要出院了」,兩度向她借用院内帳號密碼查詢病患資料。她回憶道,因李女身穿白袍,加上其IG帳號有去其他醫院實習的照片,且李女又有攜帶類似「證件」的東西,就連其他上級醫師看到李女也都沒有覺得有問題,因此才認為李女應該就是實習交換的醫師,不疑有他地將帳號密碼交付給李女。
對於院內醫護人員指控,李女坦承不諱,但她喊冤稱自己並沒有冒充台大兒童醫院院長的學生,且是學習醫學生邀請她去看電腦裡的病歷才去看,並非由她本人親自操作電腦;至於她所關心的病患,也是透過該病患母親在IG貼文公開其小孩的病情,她僅是拿著照片給院內護理師看,對方告訴她是哪一床的病患,自己才前去關心。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李女明知自己非帝京大學來台交換的醫學系學生或醫師,面對院方人員詢問時卻冒用交換醫師身份,接連在醫院內部活動、從事醫事人員業務、參與學習醫學生的教學活動,並擅自瀏覽醫院電腦內的病患病歷等個人資料,甚至對病患進行問診——此種僅有醫師方能執行的核心醫療行為,還試圖進行抽血此一侵入性治療而未果。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李女其辯護律師將犯行歸咎於女學習醫學生出自善良的信任,實屬不該;又辯護律師稱李女只看得懂日文,看不懂醫學上的專業英文,事後對於病歷內容也沒有任何記憶,也譴責道「難道行為人不法窺視他人私密部位後,就能以看過就忘了來脫罪?竊取他人食物吃下肚後,就能以消化不良沒有吸收來卸責?」,罕以重話批評李女一方。
然而法官指出,李女雖有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但要構成《個資法》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要件,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意圖,且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而李女的行為意圖是基於虛榮,希望自己真的是醫師,並能作一些醫師的事情。檢方雖論稱李女行為已造成病患損害,但未能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不足以使法院認定李女犯罪,一審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諭知李女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