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昨日開庭審理,柯文哲的律師蕭奕弘主張,北市選舉委員會與台北看守所依法有配合義務,應提供公民適當投票方式,並提出了3項方案,包含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實施通訊投票,或由監所人員戒護柯文哲至投開票所完成投票,以確保柯行使公民權利。
合議庭審查選罷法相關規定,現行選舉制度須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之自由,並使前往投票所之選舉人可在無顧忌之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
另有法規明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即所謂在籍投票;然而矯正機關受羈押之人等各種特殊情況,選舉權人應如何及以何種程序保障其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核屬立法通盤考量之裁量範疇。

合議庭審酌「在監所設投票所」部分,就現行法規看來無從得出本案聲請人得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完成投票;至於「通訊投票」方式,就選罷法罷規定可知,罷免投票之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若於本案准予聲請人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即有違程序規定。
針對「透過戒護方式讓聲請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合議庭考量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恐侵害受羈押人之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將損及公益。
合議庭說明,倘若聲請人於日後敗訴,卻早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本案裁判也將失去意義,且若本案判決認定聲請人之訴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致有選舉無效之情形,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選舉權人甚至有重行投票之可能,更見對其他投票權人之權利及原投票結果之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
合議庭經綜合衡量比較,本件若暫時准許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聲請人之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因此難以認定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應予駁回,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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