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因投票權只能在1月8日當天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與其他的工作日對調實施,若是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勞工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可順利投票,不論當天免出勤的性質為何,都沒有補假的問題,也不須另給假給薪。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3分之4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3分之5以上。

高寶華補充說明,若雇主經過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並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例如勞方時薪為180元,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6小時 × 180元;如當日為休假日,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工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2小時 × 180元 × 4/3 + 4小時 × 180元 × 5/3。

高寶華提醒,雇主必須尊重勞工的投票權,不能阻礙或妨害勞工投票,未依法給假、給薪,依法可裁處最高100萬元,呼籲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勞動局呼籲,1月8日立委補選投票日,設籍在該選區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自身的勞動權益要特別注意,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 https://ap.bola.taipei/ )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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