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讓許多旅客最有感的莫過於第49條的禁止強迫推銷,增加旅行業應於旅遊文件中揭露其向旅客兜售商品之行為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物品,並應取得旅客同意,如簽署同意書、約定於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協議事項約定;依照法律作業時間,若60天預告其未有其他意見,最快明(2023)年3月可上路。

觀光局說明,實務上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時,偶爾會發生旅行業在旅遊行程中,安排未載明於旅遊文件的兜售行為,讓旅客有被強迫推銷感覺,造成旅客觀感不佳,影響出遊心情致衍生消費糾紛,為避免影響旅遊品質、減少消費爭議,明定旅行業應於旅遊文件中揭露兜售商品行為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物品,並應取得旅客同意。

旅行業未遵守會有何罰責?觀光局指出,可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裁罰,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照法制作業程序需有2個月預告期。

若遇到遊程中遇強迫推銷情形,旅客該如何申訴?觀光局表示,可直接向觀光局申訴,必需提供參加哪家旅行社、團旅時間等,還要判斷旅客所陳述內容是否按照旅行社原先規劃,如查證旅行社違反規定屬實,將依規定處罰。

以往是否經常接獲強迫推銷等申訴案件?觀光局僅低調表示,目前很少接獲這類反應,不過還是有可能旅客會遇到,因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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