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新修規定除要求雇主必須足額與直接給付外,也規定只能由雇主或台灣仲介給付薪資,不得交由外國仲介給付,以避免不當的薪資剋扣。
另外,漁業署在今年9/26招募檢查人力到位後,也透過漁船勞動條件檢查、至經營者與仲介機構處所檢查,確認工資數額與發放方式、工時與休息時數、船居生活條件等情形。
漁業署表示,今年迄至10月底執行,計已檢查漁船196艘、經營者處所27處、仲介27處,藉由完善規範制度、檢查確認勞動條件以杜絕紛爭,透過經營者落實遵從執行下,讓台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勞動權益,獲得提升與保障。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船經營者或仲介業者應自主檢視與外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並最遲於明年1月1日起調升船員之最低薪資至550美元,以落實維護外籍船員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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