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導,在 20 世紀時,律師事務所上在電視打廣告鼓勵人提告一直都受到限制。 1977 年,最高法院裁定它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表示,這一限制使法律服務的獲取處於不利地位,「特別是對於沒那麼貧窮和無知的人」。

該決定打開了律師廣告的閘門,侵權索賠在 1980 年代激增,部分原因是接觸石棉的工人提出損害賠償。

部分律師採取以量取勝策略,不專注追求單一賠償最高金額上,反而是透過海量的訴訟案件獲利。只有1%的人身傷害案件會走上法庭,大部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都是以和解告終,這些律師獲得和解金額的一部分作為服務費,大約33%~40%。這也是越來越多人能夠負擔「找律師打官司」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於競爭激烈,許多以人身傷害為專業的律師,在電視廣告上大肆宣傳,接觸那些不了解法律權利、或身邊無人推薦律師的民眾。Morgan & Morgan法律事務所的主要業務,就是人身傷害索賠。其創辦人坦白表示,廣告就是讓大家看到我,來找我增加生意。

在這競爭激烈行業,沒有廣告,等同於沒有客戶上門。有法律事務所找形象可靠的中年男演員當代言人,效果一炮而紅。這類廣告播放時間多在白天,因為可以直接觸及到正在醫院或是家裡因傷休養的民眾,事務所也確實收到看到廣告的民眾來電。

律師該不該打廣告鼓勵民眾訴訟,有司法改革組織認為此舉非常不妥,因為這些廣告內容誤導、欺騙又不道德,「這類訟訴過於頻繁,引發了大量無聊和投機性的訴訟。」

報導指出,為此各州司法部門將訴訟門檻提高且更嚴格,讓興訟成本更高,想辦法讓此類訴訟案數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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