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銀行社皮分行前櫃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稅款222餘萬元,這名前櫃員離職前以「稅費款未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繳納款項,辦理交易時又多蓋取款憑證執行現金支出,會計人員又未落實覆核全套傳票及辦理庫存現金抽查,金管會調查發現內部控制的制度存在明顯缺失。

金管會強調,該案依照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開罰合庫銀20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今發聲明稿表示,案發後已立即解僱涉案員工,全數追回侵占款項,該案未造成合作金庫銀行及客戶權益損失,也懲處相關違失主管及員工,對於員工不法情事,必依法送辦。

合作金庫銀行另表示,案發後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對全行的行員加強教育訓練,重申作業規範及控制重點,宣導行員應恪遵法令及落實相關作業流程,同時對於金管會裁罰深切檢討,未來將持續精進內控內稽查核,藉以杜絶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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