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因應信用合作社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為減輕信用合作社於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3之授信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的作業負擔,因此研提「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將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新台幣1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
金管會指出,按該限額標準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同一營利法人、同一關係人的授信總餘額上限,其目的是信用合作社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分散授信風險,避免信用合作社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影響信用合作社經營的安全性與健全性。
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表示,原本規定於99年5月21日發布,但至今信用合作社規模已大幅成長,目前全體信用合作社淨值已為99年時的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與體質現況,其對辦理大額暴險風險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銀行法對於銀行業者的「同一關係人」無擔授信的限額也已放寬,因此,依照淨值規模擴增的倍數,把限額從100萬拉高至200萬元。
另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金管會針對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的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的授信限額。這次修正主要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的作業成本。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2條有關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金管會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釋明銀行法第32條的消費者貸款額度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200萬元為限,信用合作社應比照辦理。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的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