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力資本諮詢服務的林鈺芳會計師與黃品棋執行總監指出,不少企業因應人力與時效需求,仍讓員工持 ESTA(電子旅行授權)或 B1/B2 旅遊簽證赴美短期工作,卻忽略美國移民法規的嚴格限制。若僅是短期開會或考察,B1/B2 簽證即可,但若涉及長期工作或管理職務,則必須申請 L1、H-1B 或 E1/E2 等合規簽證,否則企業與員工恐將面臨驅逐或鉅額罰款。

安永分析臺商赴美外派三大簽證重點:

第一,長期工作須申請合規簽證。林鈺芳提醒,若員工長期赴美,需依規申請 L1、H-1B 或 E1/E2 簽證。以 L1 為例,必須由台灣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前三年內於母公司任職至少一年,才能符合資格。

第二,新設公司可善用 E1/E2 簽證。E1/E2 簽證條件相對寬鬆,台灣國籍的投資人與外派員工皆可申請,特別適合初入美國市場的新設公司。相較於 L1 或 H-1B,程序更具彈性,有助於新創或中小企業布局。

第三,提前規劃簽證時程。一般情況下,外派員工必須先在台灣向美國在台協會(AIT)申請簽證,通過面試並取得核准後才能赴美。若先赴美再補件,仍須回台完成面試程序。專家建議企業應提早規劃,預留 3 至 6 個月的審核與面試等待期,以免影響專案進度。

總體而言,台灣企業赴美投資雖為必然趨勢,但簽證合規與人力安排需同時考量,否則不僅員工個人權益受影響,企業也可能因此承受法律與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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