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已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財政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過去發現的問題,因為是雙方合意,沒有統一規定是買方或賣方傳輸至平台存證,因此常產生困擾,修法後,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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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營業人需要時間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訂定於明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的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強調,明年7月1日起,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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