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國發展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在「留財與引資」並重方向下,金管會加速推動私人銀行業務計畫,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得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的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業務,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的融資工具,協助客戶提升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及主動性。
金管會之前已開放銀行辦理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業務,這次則是就「非採信託方式投資」的外幣金融資產開放,規範重點共有4點。金管會表示,首先,該項業務限獲准辦理高資產業務的銀行辦理,得受理的客戶對象,則以高資產客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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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第二點,得辦理該業務的外幣金融資產類別,包括兩大類別,第一類別是外國債券(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或債券之評等達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以上之等級(即BB級以上)。
第二類別則是保本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或商品之評等應達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上之等級(即BBB級以上)。
規範重點第三點,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應與高資產客戶約定設質取得的資金,不得兌換為新臺幣,高資產客戶並應於設質時向銀行提供資金用途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規範重點第四點,金管會表示銀行不得以其本身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控股公司、母行、總行或同集團其他國家聯行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作為擔保授信的擔保品,但為擔保其債權,得為副擔保品。
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注意風險控管及市場行情,並依銀行內部授信政策審慎評估貸款成數,落實執行貸後控管,以掌握資金實際流向與貸放用途相符。銀行於完備相關內部規範後即可逕行開辦本項業務,無須另為申請。
金管會指出,該令釋發布後可滿足高資產客戶資金調度及資產活化的需求,加速推動財富管理業務,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本業務辦理情形,並適時研議鬆綁相關法規,以壯大本國財富管理規模,促進產業穩健發展。